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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為 2025 年 7 月 1 日 至 2025 年 7 月 10 日(7日)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示的環(huán)境影響審批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相關附件:
浙江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關于通 (略) 嘉 (略) 段管線遷改工程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意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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