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略) 強制清算
公 告
(略) (略) 于2024年12月30日作出(2024)魯01清申7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 (略) 市場 (略) 對被申請人山 (略) 的強制清算申請,并于2025年2月19日作出(2025)魯01強清31號決定書,指定山東舜元律師事務所擔任山 (略) 清算組(以下簡稱清算組)。
請山 (略) 的債權人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3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聯(lián)系地址: (略) (略) (略) 3966號東環(huán)國際廣場C座1101室;聯(lián)系電話:(略)楊律師或(略)寧律師)。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清算財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略) (略) 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規(guī)定》等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山 (略) 的債務人或財產持有人應當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七日內,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山 (略) 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清算義務人應配合清算組進行清算,否則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特此公告!
山 (略) 清算組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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