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破產清算一案
債權申報公告
2025年4月3日,江西省尋 (略) 根據中國 (略) 尋烏支行的申請,裁 (略) (略) 破產清算一案(裁定書案號:(2025)贛0734破申3號),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 (略) 關于審理企業(yè)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guī)定》,于同日從 (略) 公益管理人名冊中以輪候的方式指定江西南芳律師事 (略) (略) 的破產管理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債權人應 (略) 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向管理人申報債權。 (略) (略) 債權申報工作的順利推進,現將債權申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債權申報方式
債權人可將債權申報資料交至管理人確定的申報地址,管理人在收到債權申報資料后,將審核申報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如認為需要補充的,將及時通知債權人補充提交。
申報地址:
(略) (略) (略) 和信廣場B棟江西南芳律師事務所;
債權申報時間:本通知發(fā)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7日止,具體時間為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節(jié)假日不接受申報。
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如下:
聯系人:劉律師,聯系電話:#
債權人在申報債權前可先與管理人電話聯系。
二、債權申報需提交的材料
(一)債權申報登記表
債權申報登記表須寫明申報的債權金額、性質、形成原因、經過、有無財產擔保等相關事項。機構債權人應在債權申報登記表 (略) 加蓋債權人公章,個人債權人本人應在債權申報登記表 (略) 簽字并捺手印。
(二)債權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
1、債權申報文件清單;
2、債權人送達地址及銀行賬戶信息確認書;
3、債權人主體資格材料:
(1)機構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有效的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事業(yè)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等副本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原件)。(如機構債權人與債務人發(fā)生債權債務后名稱發(fā)生變更的,還應提交工商機關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原件);
(2)個人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債權人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委托代理申報須提交的材料: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交如下材料:
(1)機構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2)個人債權人須提交的材料:經合法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原件和代理人的身份證等個人有效證件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3)代理人為律師的須提交的材料:授權委托書、所在律所出具的函和律師證復印件。
(三)證明債權發(fā)生事實及其數額的材料
1、債權基礎文件及債權人的支付憑證。如合同、協議、欠條等各類債權合同文書原始材料及票據、轉賬流水、對賬單等原始履行憑證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2、債權人主張債權的相關證明資料。如催款、催收通知及送達證明文件等。
3、債權如有擔保的,還須提交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保證合同等相關合同及相關的登記證件等擔保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4、債權的發(fā)生及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債權轉移、債務承擔、合同轉讓、債權債務重組、抵銷、清償)等原始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和復印件。
5、債權如涉及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zhí)行,則須提交訴訟、仲裁、調解、保全、執(zhí)行有關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已經判決正在執(zhí)行或正在進行中的案件的起訴書、仲裁申請書、訴訟保全申請書、保全裁定書、判決書、判決生效證明、調解書、裁決書、執(zhí)行申請書、法院執(zhí)行裁定書、法院執(zhí)行案件通知書等)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6、能夠證明債權發(fā)生、變更、存續(xù)、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及其金額等情況的其他材料原件(核對后歸還)及復印件。
7、申報債權涉及利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利息 (略) (略) 裁 (略) (略) 破產清算受理之日,即2025年4月3日。申報人應提供利息計算表,說明利息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和計算結果,同時將正常利息與罰息、復利分開計算。
8、債權人提交的資料應為一式兩份。
申報債權時,申報人應當提供與證據原件完全一致的復印件,債權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在申報材料的每一頁上簽名或蓋章確認,并提交申報材料的原件以供管理人核對。
申報材料裝訂順序要求:按照債權申報文件清單、債權申報表、債權人送達地址及銀行賬戶信息確認書、債權人主體資格材料、委托代理材料、證明享有債權的所有證據材料的順序依次裝訂。
三、未申報或逾期申報債權的法律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逾期申報債權的,可以在最后一次破產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之前申報補充申報,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的費用,由補充申報人承擔。債權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四、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時間和地點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于2025年5月13日上午10時召開,召開地點為尋 (略) 第三審判庭。債權人出席債權人會議,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他人代為出席的,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特此通知
(略) (略) 管理人
202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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