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3 自 以來 □ 承接過 □ 完成過 / 業(yè)績;
3.4 本次招標(biāo) □ 接受 ? 不接受聯(lián)合體投標(biāo);
聯(lián)合體投標(biāo)的應(yīng)滿足下列要求: ;
□ 3.5 / ;
? 3.6 面 向 中 小 企 業(yè) 招 標(biāo) 的 , 投 標(biāo) 人 ( 或 聯(lián) 合 體 中 的 中 小 企 業(yè) ) 須 為 中 小 企 業(yè) , 并 提 供 《 中 小 企 業(yè)聲明函》。
(二)擬派項(xiàng)目負(fù)責(zé)人:
3.7 擬 派 項(xiàng) 目 負(fù) 責(zé) 人 具 有 注 冊 在 投 標(biāo) 人 單 位 的 建 筑 工 程 專 業(yè) 二 級 及 以 上 級 建 造 師 執(zhí) 業(yè) 資 格 ( ? 職 稱 : 建 筑 工 程 相 關(guān) 專 業(yè) 工 程 師 及 以 上 職 稱 ) , ? 同 時 具 有 對 應(yīng)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產(chǎn) 考 核 合 格 證 書 。 如 在 投 標(biāo) 截 止 日 存 在 在 其 他 任 何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 在 建 合 同 工 程 的 開 始 時 間 為 合 同 工 程 中 標(biāo) 通 知 書 發(fā) 出 日 期 , 或 不 通 過 招 標(biāo) 方 式 的 則 以 合 同 簽 訂 日 期 為 開 始 時 間 , 結(jié) 束 時 間 為 該 合 同 工 程 驗(yàn) 收 合 格 或 合 同 解 除 日 期 ) 擔(dān) 任 項(xiàng) 目 負(fù) 責(zé) 人 ( 包 括 工 程 總 承 包 項(xiàng) 目 中 的 施 工 負(fù) 責(zé) 人 ) 的 , 不 得 以 擬 派 項(xiàng) 目 負(fù) 責(zé) 人 的 身 份 參 加 本次投標(biāo);
□ 擬派項(xiàng)目負(fù)責(zé)人自 以來 □ 承接過 □ 完成過 / 業(yè)績;
? 3.8 投 標(biāo) 人 擬 派 項(xiàng) 目 負(fù) 責(zé) 人 使 用 一 級 建 造 師 電 子 注 冊 證 書 的 須 符 合 《 住 房 和 城 鄉(xiāng) 建 設(shè) 部 辦 公 廳 關(guān)于全面實(shí)行一級建造師電子注冊證書的通知》 (略) 〔2021〕40 號文件的規(guī)定 。
(三)其他:
? 3.9 擬 派 施 工 現(xiàn) 場 專 職 安 全 生 產(chǎn) 管 理 人 員 , 具 有 對 應(yīng) 有 效 的 安 全 生 產(chǎn) 考 核 合 格 證 書 , 配 備 人 數(shù) 不少于 1 個;
3.10 投 標(biāo) 人 及 其 擬 派 項(xiàng) 目 負(fù) 責(zé) 人 未 被 列 入 建 筑 市 場 嚴(yán) 重 失 信 名 單 ( 以 全 國 建 筑 市 場 監(jiān) 管 公 共 服 務(wù) 平 臺 黑 名 單 記 錄 、 失 信 聯(lián) 合 懲 戒 記 錄 和 浙 江 省 建 筑 市 場 監(jiān) 管 公 共 服 務(wù) 系 統(tǒng) 嚴(yán) 重 失 信 名 單 的 信 息 為 準(zhǔn));
3.11投標(biāo)人及其擬派項(xiàng)目負(fù)責(zé)人自 2023-01-01 起至投標(biāo)截止日止無行賄犯罪記錄;
3.12投標(biāo)人及其擬派項(xiàng)目負(fù)責(zé)人投標(biāo)截止日未被列入
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
3.13 投 標(biāo) 人 及 其 擬 派 項(xiàng) 目 負(fù) 責(zé) 人 未 被 市 場 監(jiān) 督 管 理 機(jī) 關(guān) 在 全 國 企 業(yè)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統(tǒng) 中 列 入 嚴(yán) 重 違法失信企業(yè)名單;
3.14 投 標(biāo) 人 及 其 擬 派 項(xiàng) 目 負(fù) 責(zé) 人 未 被 人 力 資 源 社 會 保 障 行 政 部 門 列 入 失 信 聯(lián) 合 懲 戒 名 單 ( 有 效 期 內(nèi))并共 (略) ;
3.15省外企業(yè)應(yīng)按規(guī)定辦理“省外建設(shè)工程企業(yè)進(jìn)浙備案”手續(xù);
? 3.16 上述 3.10-3.14條內(nèi)容 (略) 頁截圖或證明,只需在“投標(biāo)承諾書”中進(jìn)行承諾即可 。
4.招投標(biāo)方式
4.1 公開招標(biā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