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據(jù)廣東 (略) 的申請,于2025年3月3日裁定受理廣東金 (略) 破產(chǎn)清算一案,并于2025年4月1日指定廣東西江律師事務所為廣東金 (略) 管理人。廣東金 (略) 的債權人應自2025年6月10日前向廣東金 (略) 管理人(通信地址: (略) (略) 信安大道敏捷城一期二棟313、314室;郵政編碼:#;聯(lián)系人:賴易怡律師、謝永娟律師,聯(lián)系電話:#、#)申報債權。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chǎn)生的費用。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廣東金 (略) 的債務人或者財產(chǎn)持有人應當向廣東金 (略) 管理人清償債務或交付財產(chǎn)。
本院定于2025年6月18日上 (略) 第十一審判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持有效身份證明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或委托其代理人參加債權人會議人。
特此公告
(略) (略)
二O二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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