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申報通知書
(2025)江宏破管字第1號
南京江宏 (略) 債權人:
2025年6月10日, (略) (略) (略) 作出(2025)蘇0111破20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受理申請人安徽開 (略) 對被申請人南京江宏 (略) (以下簡稱“江宏公司”)破產清算的申請。并于同日作出(2025)蘇0111破20號民事決定書,指定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擔任南京江宏 (略) 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
南京江宏 (略) 的債權人應當在2025年7月17日前,向管理人(聯系人:胡宇軒律師,聯系電話:*,通訊地址: (略) (略) 奧體大街68號4A幢6-7樓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郵編:*)申報債權。書面說明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及是否屬于連帶債權,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需按管理人要求的格式填報債權申報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對此前已經進行的分配無權要求補充分配,同時要承擔為審查和確認補充申報債權所產生的費用。債權申報期滿后補充申報債權地址為: (略) (略) 奧體大街68號4A棟6-7樓江蘇圣典律師事務所,郵編:*,聯系人:胡宇軒律師,聯系電話:*。未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略) (略) (略) 定于2025年7月24日上午10時0 (略) (略) (略) 第十二審判庭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應提交個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zhí)業(yè)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如債權人系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則應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托代理人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律師執(zhí)業(yè)證,委托代理人是律師的,還應提交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南京江宏 (略) 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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